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686號
TPDV,110,司促,9686,2021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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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6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青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
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
金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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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