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6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信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玖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
臺幣捌仟參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