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597號
TPDV,110,司促,9597,2021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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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5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信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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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