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5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修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陸佰零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肆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