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4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Ines Nolasco Antunes
代 理 人 黃欣欣律師
馮基源律師
張芷綺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振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港幣肆拾柒萬伍仟伍佰捌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
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雖聲請人提
出之借據載明借貸利息法定年利率三倍即百分之二十九點二
五,惟上開規定既已立法限制最高利率,明定債權人對於超
過週年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是本件聲請人請求
逾年息百分之二十之利息部分,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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