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480號
TPDV,110,司促,9480,2021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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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480號
聲 請 人 謝孟淇
相 對 人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i Tou Man Wai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為民事 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因相對人為法人,支 付命令應向相對人營業址及其法定代理人送達,惟依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Si Tou Man Wai已於109年1月4日出境,迄今入 境,致對相對人之送達須向國外為之。依上開規定不得行之 ,是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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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