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4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紫菱
陳英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肆佰玖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9471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49495元陳英滿、羅紫菱自民國110年01月01日起至民國110年05月31日止年息0.9%001新臺幣249495元陳英滿、羅紫菱自民國110年06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