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3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智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貳佰伍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7055元自民國110年05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59%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5324元自民國110年05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78%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59130元自民國110年05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78%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8462元自民國110年05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78%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