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358號
TPDV,110,司促,9358,2021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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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3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進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陸佰壹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緣債務人黃進坤於民國93年05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
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110年04月18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165,615
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
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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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