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2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仲佑(即被繼承人黃余雲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向容萱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黃余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
萬零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黃余雲
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