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5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陳敏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地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曾材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
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
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民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提出借款契約書為據,主張債務人應給付新
臺幣肆萬元之利息及新臺幣捌拾萬元之本金,另應給付上開
債權(新臺幣捌拾肆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等情。惟上開借款契約書未有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之約定,
依前揭民法規定,債權人主張新臺幣肆萬元之利息債權自不
得再行請求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以,債權人逾本件
支付命令第二項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債權人對第四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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