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921號
TPDV,110,司促,7921,20210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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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9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世銘(即陳鍾秀廷之遺囑執行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麗琴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5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 6月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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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