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052號
TPDV,110,司促,7052,2021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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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0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廣乙星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卓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孫元連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 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孫元連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 樓」建物區分所有權人,逾期未繳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惟其未提出(一)所有權人孫元連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建物座落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及最新之戶籍 謄本正本。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 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年5月3日送達聲請人,惟其逾期 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確認該相對人是否確有其人,亦無從 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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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