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678號
TPDV,110,司促,6678,2021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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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6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饗賓餐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封偉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伍萬貳仟肆佰肆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
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未提出請求年息百分之二十之依
據,依前揭規定,其利息之利率,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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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饗賓餐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