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912號
TPDV,110,司促,10912,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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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雅惠原名莊雅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參佰玖拾捌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
幣肆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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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