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883號
TPDV,110,司促,10883,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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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真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柒佰肆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內部鍽,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加計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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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