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惟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仟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每月(期)
計收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且無累計次數上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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