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53號
原 告 林國智
被 告 黃思婷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民事
訴訟法第210 條:「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
必要得命再開辯論」,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
要,爰裁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如有證
據聲請調查或其他攻防方法,至遲應於本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提
出,逾時依法不予斟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