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753號
TYDV,106,訴,753,2017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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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53號
原   告 林國智
被   告 黃思婷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民事
訴訟法第210 條:「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
必要得命再開辯論」,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
要,爰裁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如有證
據聲請調查或其他攻防方法,至遲應於本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提
出,逾時依法不予斟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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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