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494號
TPDV,110,司促,10494,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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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
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
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緣債務人顏源佑於民國109年05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
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
110年04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
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
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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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