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286號
TPDV,110,司促,10286,202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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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智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柒拾參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
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10286號)
(一)債務人張智彥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
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
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遲延利息,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
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2077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
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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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