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子莊律師(即被繼承人何羽晴(原名何玲蓉)之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何羽晴(原名何玲蓉)之遺產範圍
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陸佰伍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陸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
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新臺幣壹仟貳
佰元之違約金,並於管理被繼承人何羽晴(原名何玲蓉)之
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