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永隆
吳錦勇
廖益政
劉豐煜
蕭宏彥
廖再興
許銘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387,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