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0年度,82號
TPDV,110,勞執,82,202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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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陳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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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材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屬於非訟事件,法院僅須依非訟事件程 序審查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並未經調解成立或仲裁 ,業為聲請人書狀中所自述在案,是縱相對人確有未依約給 付薪資情形,聲請人亦無從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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