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881號
TPDV,109,訴,8881,20210624,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881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財榮等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881號
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萬9,84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
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