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875號
TPDV,109,訴,5875,2021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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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5875號
原 告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偉
原 告 李孟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複 代 理人 周政憲律師
被 告 劉馥瑜
訴訟代理人 劉坤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李孟璇(下稱李孟璇)受僱原告精鏡傳媒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精鏡傳媒公司)擔任記者,精鏡傳媒公司出版 鏡周刊李孟璇撰寫標題為「福懋油捲入掏空案董座控獨董 失職」之報導(下稱系爭報導),係以其於民國108年11月2 9日採訪訴外人福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懋公司)新任董座 許逸群之內容為主。李孟璇基於新聞記者獨立性以當日許逸 群受訪內容撰寫,系爭報導於108年11月29日刊登於鏡周刊 之網頁。詎料,被告於108年12月2日15時55分在Facebook臉 書網站其個人所有「Fooyu Liu」帳號塗鴉牆上,以設定僅 向「朋友」公開之方式,以被告個人名義刊登文章:「現在 的記者這麼好當/今日意外得知/鏡周刊11月29日刊登的東西 /跟我11月27日、11月28日刊出的紙本新聞/內容幾乎如出一 徹/除了用字遣詞外,就連標點符號都一樣。/對方回我:那 是因為對方講的內容都一樣/不好意思,我寫的內容並不是 對方一字一句講出來的,是經過消化整理跟資料查證的東西 。更何況連「」、標點符號跟分段都一樣/我們要馬就是雙 胞胎心有靈犀/要馬你就是抄襲!!!/#不是更改幾個字或段落 乾坤大挪移就變成你的新聞/#此人已不是第一次且越重要的 新聞越愛抄/#實在無法忍受必須嚴正警告」(下稱系爭臉書 文章),且被告於該文章之留言載明:「我也在想難道主管 看不出來?可能長官長期縱容?」、「真的吼! 她已是累犯 ,且有同業受害?」、「真的扯!且不是第一次了」(下合 稱系爭臉書留言)。李孟璇撰寫系爭報導係以採訪許逸群



內容所撰寫,有採訪影像及採訪手稿。被告未經查證,具體 指摘李孟璇抄襲,與事實有悖,客觀上足使不特定閱覽者閱 覽後誤認李孟璇有抄襲之情事,及精鏡傳媒公司放任李孟璇 抄襲被告撰寫之報導,未善盡憲法第四權之報導義務,被告 嚴重侵害李孟璇之名譽及精鏡傳媒公司之商譽。爰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精神 上損害20萬元及被告應以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使查閱並聞 悉者得知被告應予回復原告名譽權及商譽權之作用等語。並 聲明:㈠被告應給付李孟璇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 告應於判決確定後15日內,在Facebook臉書網站其個人所有 「Fooyu Liu」帳號塗鴉牆上,以其個人之名義刊如附件一 所示之道歉啟事,閱覽權限應設為公開,供不特定人閱覽, 30日內前開貼文不得刪除。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伊在Facebook臉書網站其個人所有「Fooyu Liu 」帳號塗鴉牆上,以其個人之名義刊登系爭臉書文章且於該 文章為系爭臉書留言,但伊之臉書「Fooyu Liu」帳號係設 定為「不公開」,只允許加入之好友閱覽、交換心得,主觀 上並無侵害原告名譽、商譽之故意或過失。且伊所為系爭臉 書文章及留言等言論係因伊認為系爭報導與伊前於108年11 月22日、23日、27日、28日撰寫新聞報導之標題、內容、遣 詞用字有諸多雷同且連標點符號均相同之處,與極其雷同或 稍加改變敘述、增減文字等情形,在量的相似或質的相似上 ,伊於上開臉書之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且亦有理由確信系 爭報導有抄襲伊之上開報導情事,不構成侵害原告之名譽與 商譽之情。上開報導均發表於系爭報導之前,且於工商時報 對外發表,任何人均可由工商時報之紙本或網路取得被告上 開報導之內容。伊於發表上開臉書言論前,最少曾向李孟璇 查證。又,伊係在個人不公開之臉書上發表言論,並不構成 侵害原告之名譽、商譽。再者,精鏡傳媒公司發行之鏡周刊 擁有廣大之閱覽群眾,為公眾媒體業者,其所屬記者如李孟 璇在其所採訪、撰擬之報導中署名,以示對於報導內容正確 負責,足見在採訪、撰擬報導之範圍內,記者應等同於公眾 人物之地位,又原告所為報導自屬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且 原告所為報導是否抄襲亦關乎原告之誠信操守,攸關社會風 氣之導向,具有社會教育之影響力,自應涵括於大眾知的權 益範圍內,原告自當以最大容忍,接受社會大眾之檢視及監 督。系爭報導是否抄襲被告撰寫關於福懋公司經營權紛爭相 關報導一節,事涉公眾媒體、公眾人物所為言論是否正確並 遵守新聞倫理道德、有無侵害他人權益,是以被告對此為抄



襲與否之評論,自屬對公眾事務給予評論,實不具違法性, 自不構成侵害原告之名譽、商譽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置 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原告李孟璇於108年11月29日採訪福懋公司之許逸群, 嗣於同日刊登系爭報導等情,有採訪錄音譯文(下稱系爭採 訪譯文)及報導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05至262頁、第27至3 0頁)。又,被告前於108年8月9日起至11月28日間,已於工 商時報之紙本、網頁發表各相關報導一節,亦有108年8月9 日之「市場派奇襲福懋油變天內幕」(本院卷第103至104頁 )、「炒股案一審遭判12年!吳金泉突襲入主埋未爆彈」( 本院卷第105頁)、「制度有缺失...讓選舉有點像賭博」( 本院卷第107頁);108年8月14日之「福懋油效應中小型股 陷狙擊危機」(本院卷第109至110頁)、「鞏固經營權估掀 持股回補潮」(本院卷第111頁);108年8月16日之「證交 所、銀行團高度關切福懋油急換董座釋善意」(本院卷第11 3頁);108年8月17日之「興泰高層異動總經理請辭」(本 院卷第115頁);108年11月22日之「福懋油疑涉掏空緊急撤 董座」(本院卷第117至118頁)、「興泰吳派用20億代價換 經營權?」(本院卷第119頁);108年11月23日之「股價劇 烈震盪,尾盤一度急攻漲停許忠明回鍋福懋油董座」(本院 卷第121至122頁);108年11月26日之「福懋油涉掏空案延 燒調查局緊急約談財務主管」(本院卷第123頁);108年11 月27日之「福懋油捲入掏空案許忠明控獨董失職」(本院卷 第125至126頁)、「和平有底線...許董回鍋硬起來」(本院 卷第127頁);及108年11月28日之「福懋油人事震撼彈許逸 群接董座萬益東辭獨董」(本院卷第129頁)在卷可證,原 告對此亦不爭執。是上情堪信為真。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發表侵害名譽及商譽之言論,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及刊登 道歉啟事回復名譽,有無理由,論述如下:
㈠、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 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 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另按言論自由及名譽均為憲法所保 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 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



」、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第509號 解釋之合理查證義務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 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除應適用侵權行 為一般原則及第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 法阻卻違法規定,亦得類推適用。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 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 ,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 。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 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 實者;或行為人之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 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 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及商譽之事實,係以被告所為之系 爭臉書文章及留言之內容,有被告使用帳號之臉書塗鴉牆網 頁截圖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63頁),被告對於其所為系 爭臉書文章及留言之言論內容等情,並不爭執,惟稱:其長 期追蹤、深入了解福懋公司經營權紛爭之始末,而撰寫多篇 報導,對該新聞之分析、判斷,並非僅有單純客觀事實之陳 述,而是經由整理、消化予以報導,系爭報導與被告前開各 報導內容有極高相似度,在客觀上實足以令人產生系爭報導 乃抄襲被告前開報導之結論,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報導有抄 襲被告前開所為報導之情事,被告所為之系爭臉書文章及系 爭臉書留言,並非出於貶損原告社會評價之意圖等語。㈢、經查,系爭報導內文第五段:{「我們又不是做股票的,為什 麼要買這家公司的股票?」許逸群表示,興泰的『流通性極 低、缺乏投資價值,且又是關係人交易,涉嫌內線交易及利 益輸送掏空公司等重大爭議,因此才決定出面反擊。』」}( 見本院卷第28頁),被告辯以:系爭報導上開以『』標示之內 容,與其於108年11月23日撰寫之「股價劇烈震盪,尾盤一 度急攻漲停許忠明回鍋福懋油董座」之內文以『』標示者:「 此次爭議的引爆點,來自於福懋油前董座吳美紅(興泰前董 事長吳金泉胞妹),8月中起三度動用公司資金合計逾9,200 多萬元,以盤後鉅額逐筆交易方式,『將流通性極低、缺乏 投資價值的興泰持股』倒給福懋油,總計達3,273張,『引發 關係人交易不透明、涉嫌內線交易及利益輸送掏空公司等重 大爭議,也迫使原公司派決定展開反擊。』」(見本院卷第1 21頁),有文字之極其雷同,且其中「利益輸送掏空公司」 之用字均屬相同等語。查,原告固提出李孟璇於108年11月2



9日與許逸群林文鵬律師之系爭採訪譯文,其中許逸群對 於投資案雖以:我又不是做股票的,為什麼一定要買這個股 票、如果大漲會有內線交易的嫌疑、人家會懷疑你有沒有內 線交易等用語敘述(本院卷第250、212、223頁),林文鵬律 師則提及:成交量都非常非常的低(本院卷第212至213頁)。 至系爭報導上開關於流通性極低、缺乏投資價值、關係人交 易、利益輸送掏空公司等內容,並無相關證據資料可參,從 而,被告對於李孟璇之系爭報導提出質疑而為系爭臉書文章 及留言,依卷內證據資料所示並非全無憑據,難認有何不法 侵害原告之名譽及商譽權。
㈣、復查,系爭報導內文第八段:「許逸群說,『興泰今年上半年 累計虧損5,300多萬,每股稅後虧0.56元,在重大利空公告 前夕,吳美紅(當時任福懋油董事長)竟兩度動用公司資金 買進興泰股票,當時萬益東身兼興泰簽證會計師及福懋油獨 董,明顯違背獨董應盡的良善義務。公司內部人士也透露, 10月16日,吳派強行主導、召開董事會要求追認該購股案時 ,由萬益東等獨董組成的審計委員會,不僅沒有提出任何質 疑,還迅速通過該案,過程相當草率。』」(見本院卷第29 至30頁),被告辯以:系爭報導上開以『』標示之內容,與其 於108年11月22日撰寫之「福懋油疑涉掏空緊急撤董座」之 以『』標示者:「第二是疑涉內線交易,由於『興泰半年報由 盈轉虧,累計虧損5,300多萬,每股稅後虧0.56元,但在此 一重大利空公告前夕,吳美紅竟兩度(8月12日、14日)動 用公司資金買進興泰股票』,也讓原公司派高度質疑此交易 的合理性。」(見本院卷第118頁),及其於108年11月27日 撰寫之「福懋油捲入掏空案許忠明控獨董失職」以『』標示者 :「也因此,在興泰半年報虧損數字公布前夕,由萬益東擔 任獨董的福懋油買進興泰股票,顯違背獨董應盡的良善義務 。此外,10月16日在吳派強行主導、召開董事會要求追認該 購股案時,據內部人士透露,由萬益東等三名獨董組成的審 計委員會不僅完全未提出質疑,還迅及通過該案,過程草率 。」(見本院卷第125頁),有文字之極其雷同,原告係以 被告上開二篇報導拼湊而成等語。查,由系爭採訪譯文之內 容以觀,許逸群林文鵬對於投資案雖曾提及以吳美紅曾於 8月12日及8月14日交易等情(本院卷第209至210頁)。至系爭 報導上開關於「興泰今年上半年累計虧損5,300多萬,每股 稅後虧0.56元」之部分,及許逸群敘述之吳美紅曾於8月12 日及8月14日交易部分與「在重大利空公告前夕」等內容, 並無原告所指之相關證據資料可參,從而,被告對於系爭報 導提出質疑而為系爭臉書文章及留言,依卷內證據資料所示



並非全無憑據,尚難認有何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及商譽權。㈤、次查,系爭報導內文第十段:「『或許是受到壓力,27日萬益 東以「業務繁忙」為由已請辭獨董一職,目前公司派、市場 派的董事席變為4:4的平手局面,加上許家重新取得董事長 一職,在這場紛爭中不再處於弱勢,至於萬益東請辭後遺留 的空缺福懋油預計明年召開臨股會進行補選,屆時掌握多 數股權的一方可望拿下這席獨立董事。』」(見本院卷第30 頁),被告辯以:系爭報導上開以『』標示之內容,與其於10 8年11月28日撰寫之「福懋油人事震撼彈許逸群接董座萬益 東辭獨董」之以『』標示者:「 而昨日另一項驚人的人事異 動,是『福懋油獨立董事萬益東(廣信益群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合夥會計師)以「業務繁忙」為由,請辭獨董一職』。顯 示許忠明父子26日晚間連袂出面,大動作指控三名獨董是在 為「掏空案」背書,罔顧公司及股東權益,『確實讓身為會 計師的萬益東承受極大壓力。』而萬益東請辭引發的震撼效 應,是此舉無異讓『新舊公司派的董事席次瞬間成為4:4的 平手局面,加上許家已重新取得董事長一職,在經營權之爭 中不再居於弱勢。至於萬益東請辭後遺留的空缺,如果興泰 吳家方面不急於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則將待明年股東會時 補選,屆時掌握多數股權一方將可篤定拿下這席獨立董事』 ,將是下一波攻防的重要戰場。」(見本院卷第129頁), 有文字之極其雷同或稍加改變敘述方式等語。查,由系爭採 訪譯文觀之,許逸群林文鵬對於投資案雖曾提及:希望可 以造成各方面的壓力,像萬獨董他會走;第一個就是萬益東 已經走了,他既然,他已經辭職了,辭職了之後董事會就是 4比4均衡的狀況,就董事會上來說,4比4,所以我們也不用 擔心說他利用董事會多數席次的部分,來要再通過什麼樣的 決議,這個基本上他也做不到了,那第二個是說就公司的部 分來說,因為董事長就是逸群,然後總經理也是他,所以基 本上公事的這個管理上面,也比較不用擔心,對方再插手插 腳的;這可以解決掉董事會上面,目前的這個4比4的狀況, 4比4的狀況,對,也比較能夠讓對方掌握到理由說,他不來 參加這一次董事會;應該這樣說,萬獨董走了之後,就董事 會的成員變成確定4比3,確定了四比三,四比三的狀況下, 董事會大概就整個主導性來講,就比較不用去擔心了等內容 (本院卷第329、216至217、229頁),至李孟璇於該次訪談中 問及「何時要開董事會決定,臨時股東會的時間」(見本院 卷第229頁),林文鵬係稱:什麼時候...(李孟璇問:等許 董回來嗎,不知道,問號),林文鵬續稱:這個可能還要再 問許,再問那個忠明董吧,對因為可能要等他回來,我想幾



個事情要釐清...其實就沒有馬上開的必要;(見本院卷第2 29頁);及補充:要解決還是要開,應該說能夠有,能夠比 較有主導性的作法是開股東理事會啦(見本院卷第252頁) 。李孟璇問:對啊,要先開董事會,才能開股東理事會阿, 所以問你們什麼時候開董事會?林文鵬答:這可能要問許忠 明董事長李孟璇問:等老董回來才能說是不是。林文鵬答 :對啊,還要跟他討論完之後再說(見本院卷第252至253頁 )。由上可知,李孟璇據以完成系爭報導之系爭採訪譯文, 則無關於補選獨立董事之具體時程等情。從而,被告對於系 爭報導提出質疑而為系爭臉書文章及留言,依卷內證據資料 所示並非全無憑據,難認有何不法侵害李孟璇之名譽權。㈥、又查:
 ⒈系爭報導之標題:「福懋油捲入掏空案 董座控獨董失職」( 本院卷第27頁),與被告於108年11月27日撰寫之「福懋油捲 入掏空案 許忠明控獨董失職」之標題(本院卷第125頁)。系 爭報導內文第一段:「『老牌油脂大廠福懋油』近期驚爆掏空 、內線交易,新董座許逸群今(29日)出面指控大股東、前 興泰董事長吳金泉為首的市場派,動用福懋油資金買興泰股 票,且『福懋油3名由興泰吳派提名的獨立董事,更是罔顧公 司及股東權益,對於相關投資案完全沒有質疑其合理性及必 要性,』有失獨董職責。」(本院卷第27頁)、第二段:「「3 名獨董根本不顧公司和股東權益,只花5秒鐘就通過追認購 買興泰股票案,不知道獨董的獨立性、專業性在哪?」今( 29日)上午,只見福懋油新任董事長許逸群手上拿著資料, 氣憤地向本刊表示。」(見本院卷第28頁)。被告係稱:系 爭報導上開以『』標示之內容,與其於108年11月27日之「福 懋油捲入掏空案許忠明控獨董失職」內文以『』標示者:「『 老牌油脂大廠福懋油』疑爆掏空案持續延燒,重返福懋油任 董座的許忠明與總經理許逸群父子,首度聯袂於26日晚間出 面控訴福懋油三名獨立董事,『罔顧公司及股東權益』,「只 花5秒鐘」就通過追認購買興泰股票案,決策過程草率,形 同為「掏空案」背書,質疑獨董獨立性、專業性何在?呼籲 主管機關正視。」(本院卷第125頁)、「許逸群進一步透露 ,董事會當天,原公司派出席的董事都持反對意見,公司稽 核主管也表明恐不合法,但『三名獨董完全沒有質疑該投資 案的合理性、必要性』,也未經過一定的審核程序,他指控 獨董形同「橡皮圖章」,完全無法發揮應有功能。」(本院 卷第126頁),有文字之極其雷同或稍加改變敘述方法等語 。查,依系爭採訪譯文,許逸群對於投資案雖以:利用五秒 決定、為什麼五秒鐘決定、缺乏獨立性等用語敘述(本院卷



第212、248頁),林文鵬亦提及:完全沒有講說為什麼要選 這家,齁,投資的必要性,價格的合理評估,什麼都沒有, 完全都沒有等內容(本院卷第212頁)。
 ⒉系爭報導內文第六段:「此外,許逸群也控訴公司獨董未善 盡監督責任,『對於購買興泰股票沒有表示任何意見,「只 花了5秒鐘就同意」,等於為市場派的行為背書,質疑獨董 的獨立性、專業性何在?』」(見本院卷第28頁),被告係 稱:系爭報導上開以『』標示之內容,與其於108年11月27日 之「福懋油捲入掏空案許忠明控獨董失職」內文以『』標示者 :「老牌油脂大廠福懋油疑爆掏空案持續延燒,重返福懋油 任董座的許忠明與總經理許逸群父子,首度聯袂於26日晚間 出面控訴福懋油三名獨立董事,罔顧公司及股東權益,『「 只花5秒鐘」就通過追認購買興泰股票案,決策過程草率, 形同為「掏空案」背書,質疑獨董獨立性、專業性何在?』 呼籲主管機關正視。」(本院卷第125頁),有文字之極其 雷同或只稍加修改等語。查,由系爭採訪譯文,許逸群對於 投資案曾以:利用五秒決定啦、那三位獨董也就是五秒鐘決 定,沒有意見,通過、獨董的獨立性在哪裡?今天獨董,學 經歷各方面需要要求比較嚴格,所以基本上你是要獨立,那 你能用你專業來判斷,那對這各完全毫無疑慮,那什麼報告 都不用看,那就一張紙說,我今天就是請你們背書;政府的 制度說獨立董事,應該有它的專業度,那一直到事情的發展 ,我們才發現說,實際上這三位完全不獨立,也沒有所謂的 專業,就是說可行的,最少也要問一下問題吧等內容(本院 卷第210、250、251、254頁)。
 ⒊系爭報導內文第七段:「根據資料顯示,福懋油3名獨董分別 是兆豐證券業務經理黃釋慧、台開總管理部副理陳重瑞、廣 信益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萬益東,『3人皆是興泰 吳派提名人選』。一名知情人士透露:「獨董陳重瑞的太太 秦慧綺,是興泰董事秦慧如的妹妹。」另一名『獨董萬益東 也曾擔任興泰的簽證會計師,直到今年10月3日才終止委任 關係。』」(見本院卷第29頁),被告係稱:系爭報導上開 以『』標示之內容,與其於108年11月27日之「福懋油捲入掏 空案許忠明控獨董失職」內文以『』標示者:「根據公開資料 ,福懋油目前三名獨董分別是台開總管理部副理陳重瑞(東 海大學法律系)、兆豐證券業務經理黃釋慧(高雄應用科技 大學會計系)、廣信益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萬益 東(淡江大學會計系碩士班)。『這三名獨董為興泰吳派提 名人選,其中,萬益東曾長期擔任興泰的簽證會計師,直 到今年10月3日才終止委任關係。』」(見本院卷第125頁)



,有文字之極其雷同相似等語。查,由系爭採訪譯文,許逸 群係以:所以為什麼萬獨董,他離開,因為他知道,齁因為 他之前到10月3號還10月初,萬益東是什麼時候,換掉不適 興泰的那個會計師?10月3號還是什麼;10月3號嘛,是不是 ,10月3號,因為到10月3號他自己本身興泰的簽帳會計師等 內容(本院卷第260、261頁)。
 ⒋系爭報導內文第九段:「另一方面,知情人士也指出,『福懋 油子公司台灣大食品近期在現任董事長吳金泉指示下,開立 2個證券戶,這也讓許逸群相當擔心,若後續循福懋油的模 式,在吳家的主導下動用公司資金去買興泰股票』,對公司 並不是好事。」(本院卷第30頁),被告係稱:系爭報導上 開以『』標示之內容,與其於108年11月27日之「福懋油捲入 掏空案許忠明控獨董失職」內文以『』標示者:「更讓許忠明 擔憂的是,『據悉,福懋油子公司台灣大食品近日已在現任 台灣大食品董事長吳金泉指示下開立證券戶,後續是否會比 照福懋油模式,動用公司資金買興泰股票』,讓公司上下均 忐忑不安。」(本院卷第126頁),有文字之極其雷同或稍 加增減文字而已等語。查,由系爭採訪譯文,許逸群對此並 未表示意見,林文鵬律師則稱:台灣大這部分目前還沒有解 決,而且據聞台灣大開了二個證券戶,如果你知道他們的手 法,他是不是又要用台灣大的資金等內容(本院卷第280、28 8頁)。
 ⒌就上開內容,雖李孟璇於其採訪過程中與受訪者談及前開議 題,有系爭採訪譯文可查。然就系爭報導內容為被告引用部 分以觀,如對於投資案沒有質疑合理性、必要性;質疑獨董 之獨立性、專業性何在;開立證券戶,是否循福懋油模式, 動用資金買興泰股票等,與被告前開各相關報導之用詞方式 、論述順序等互核比對,足使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報導 有抄襲被告前開所為報導之情事,從而,被告對於系爭報導 提出質疑而為系爭臉書文章,尚非毫無憑據,難認係基於惡 意貶損李孟璇之名譽而發表不實言論。  
㈦、由上可知,被告係經比對系爭報導與被告前開各相關報導後 所為系爭臉書文章、系爭臉書留言,且由上開互核對照可知 ,被告前開各相關報導與系爭報導間有遣詞用字之相同處, 且於文句敘述之前後關聯亦有雷同者,堪認被告有相當理由 以系爭臉書文章及留言對系爭報導予以質疑。從而,被告所 稱:其長期追蹤、深入了解福懋公司經營權紛爭之始末,而 撰寫多篇報導,對該新聞之分析、判斷,並非僅有單純客觀 事實之陳述,而是經由整理、消化予以報導,系爭報導與被 告前開各報導內容有極高相似度,在客觀上實足以令人產生



系爭報導乃抄襲被告前開報導之結論,足使被告有相當理由 確信系爭報導有抄襲被告前開所為報導之情事,被告所為之 系爭臉書文章及系爭臉書留言,並非出於貶損原告社會評價 之意圖等語,應屬可採。綜上,被告所為系爭臉書文章及留 言之言論,並非毫無憑據,客觀上屬合理評論,主觀上亦難 認有侵權責任之故意或過失,故原告主張被告成立侵權責任 ,請求損害賠償及刊登道歉啟事,自無理由。
㈧、原告固主張:對於被告提出其於108年11月22日、23日、27日 、28日撰寫前開各相關報導主張系爭報導關於標題、內容、 遣詞用字有諸多雷同且連標點符號均相同之處,與極其雷同 或稍加改變敘述、增減文字等情,實係因原告告撰寫之系爭 報導主要係依照受訪者陳述為相關報導,因受訪者之陳述內 容當然大致一致,故報導之事實始有一致之處等語,依卷內 證據所示資料,尚有不符,自不足採。
㈨、另查,關於被告所為言論所涉精鏡傳媒公司部分,原告對於 被告所辯「城邦公司曾於108年8月至9月間發函指摘原告抄 襲該公司發行之商業週刊,關於全聯福利中心及微風南山之 相關報導」等情,原告並不爭執,稱以:城邦公司曾於108 年8月至9月間發函指摘原告抄襲該公司發行之商業週刊,關 於全聯福利中心及微風南山之相關報導之事實,但精鏡傳媒 公司後與城邦公司接觸後,雙方已釐清誤會,互相沒有後續 之追究等語,由此可知,被告所為言論涉及精鏡傳媒公司者 ,亦係因被告本於前開比對系爭報導與前開各相關報導後, 並以被告知悉上開與城邦公司情事而論及精鏡傳媒公司,亦 屬客觀上屬合理評論,主觀上亦難認有侵權責任之故意或過 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 定,請求被告應給付李孟璇2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及請求 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15日內,在Facebook臉書網站其個人所 有「Fooyu Liu」帳號塗鴉牆上,以其個人之名義刊如附件 一所示之道歉啟事,閱覽權限應設為公開,供不特定人閱覽 ,30日內前開貼文不得刪除,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附件一(見本院卷第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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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