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579號原 告 彭誠宏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鮮永中律師被 告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兼 法 定代 理 人 李嘉嬴 被 告 莊谷中 吳秋津 黃水南 李中央 林增松 黃永斐 劉義豐 莊添源 簡滄瀴 吳宗藩 陳淑惠 楊佩佩 李麗惠 周國珍 吳金典 張美利 張新和 劉春金 彭忠義 劉德沼 李秋金 陳文旺 劉芳珍 顏秀鶴 高溫玉 張麗卿 余淑芬 歐陽玉光 劉鈴美 林束靜 陳清文 洪崇豪 黃俊維 洪伸敦 鄭子賢 林慶賢 陳美單 吳奇哲 林士博 曾桂枝 周永康 江宜溱 黃景祥 林育存 前列被告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李嘉嬴、莊谷中、吳秋津、黃水南、李中央、林增松、黃永斐、劉義豐、莊添源、簡滄瀴、吳宗藩、陳淑惠、李麗惠、周國珍、吳金典、張新和、劉春金、彭忠義、李秋金、劉芳珍、高溫玉、張麗卿、余淑芬、歐陽玉光、劉鈴美、林束靜、洪伸敦、鄭子賢、林慶賢、陳美單、吳奇哲、林士博、曾桂枝、江宜溱、黃景祥、林育存、黃鑫雪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李秉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理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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