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87號
上 訴 人 朱林書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秀雲間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387號請求
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48萬65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然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