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 宏其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向田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就本訴、反訴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就本訴部分請
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82萬6000元及利息,就反訴部分
請求廢棄第一審命其給付133萬6349元及利息之判決,駁回被上
訴人於第一審所提反訴,經核上訴人本訴部分上訴利益即為82萬
6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萬3545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即
為133萬6349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萬139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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