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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237號
TPDV,109,建,237,2021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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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晉豪工程行任坤結

被 上訴人 德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3萬6,93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萬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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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慶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