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264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謙記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送達事
件,對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聲請人名稱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固規定明確,惟若非裁定之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自不得裁定更正。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鑫謙記營造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李崑明為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表 示為公示送達,原裁定漏列法定代理人李崑明,爰聲請更正 相對人。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受讓自經綸資產管理公司對相對人鑫 謙記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該筆債權前經歷次強制 執行,有卷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第78645號債 權憑證為證,惟該債權憑證之債務人欄僅列鑫謙記營造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並未列債務人李崑明,且聲請人亦未提出例 如借據之債權證明文件,難認聲請人以有對李崑明為債權讓 與通知之意思表示之權源。是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相對人名 稱,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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