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09年度,137號
TPDV,109,勞小,137,2021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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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李銘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因109
年度勞小字第137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
,8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本件上訴人係請求給付資遣費、
預告工資及109年8月份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應先行徵收裁判費500元(1,500元
×【1-2/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
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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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