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9年度,107號
TPDV,109,亡,107,2021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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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楊榮彬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楊榮彬(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即臺北○○○○○○○○○)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下午12時死亡。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楊榮彬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楊榮彬為大陸來臺單身退役官兵,於 民國101年10月30日即經通報為失蹤人口,無出入境紀錄與 死亡資料,迄今失蹤已逾3年以上,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 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資 訊查詢服務、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榮服處個人資料列印 、勞保局查詢系統、健保資料查詢系統、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函、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全國一般前案紀錄查詢表、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為證,是 楊榮彬於101年10月30日即經通報為失蹤人口,從未參加全 民健保或勞保,無入出境資料,迄今生死不明,堪可認定。 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楊榮彬陳報其 生存,或知楊榮彬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 楊榮彬於101年10月30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計算至104年10 月30日滿3年,依法推定楊榮彬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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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