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896號原 告 連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明達訴訟代理人 陳郁倫律師 林厚成律師被 告 賴林泳雪 林美滿 林美麗 林泰山 許真瑋 許志瑋 林陳月娥 林美妍 林士玲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士裕 被 告 項謝婉貞 謝逸民 謝婉芬 謝婉玲 謝婉華 謝婉清 謝哲民 謝婉芳 謝婉芷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 被 告 林劉敏淑訴訟代理人 林志偉 被 告 林士文 林士哲 林士英 江世正 邱淑惠 黃璞(即黃林淑真之繼承人) 黃玲瑩(即黃林淑真之繼承人) 黃玲琍(即黃林淑真之繼承人) 黃瑜(即黃林淑真之繼承人) 林陳淑玉(即林吉信之繼承人) 林士章(即林吉信之繼承人) 林士傑(即林吉信之繼承人) 林士敏(即林吉信之繼承人) 林士瀅(即林吉信之繼承人) 林陳華瑩(即林吉義之繼承人) 林士宏(即林吉義之繼承人) 林士榮(即林吉義之繼承人) 林士和(即林吉義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0年5月27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本院位於COVID-19疫情第三級警戒區域內而採取調整居家辦公措施分流到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110年6月24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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