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財源
訴訟代理人 鄭秀惠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中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契約價金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6,384,0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366,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
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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