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8年度,32號
TPDV,108,醫,32,2021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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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福瑞

送達代收人 李明憶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黃
聖懿、孫幸筠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4月29
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
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醫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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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