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558號
TPDV,108,訴,4558,2021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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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58號
上 訴 人 涂誠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樣涵等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4558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85萬4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040元,然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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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