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詠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裕凱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
院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93,200元,及
自民國108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於110年3月31日具狀提起上
訴到院,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就廢棄部分
命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256,800元,及自108年1月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乃對其所受一部敗訴判決提起
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
的金額為256,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至法定利息因屬附帶
請求,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訴訟標的金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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