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懿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憶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旭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
下同)943萬4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1684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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