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鮑秀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宇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於本
院民國110年5月1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616,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
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