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313號
TPDV,108,建,313,2021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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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13號
反 訴原 告 文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亘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7萬2,280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
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
訴後,於民國110年5月19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801萬3
,219元(見本院卷㈣第303頁),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801
萬3,2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0,398元,依前揭規定,扣除
原告已繳納7萬2,280元,應再補繳8,118元【計算式:80,398-72
,280=8,11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訴
之變更追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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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