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66號
TPDV,108,家繼訴,66,20210630,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
原 告 林生岳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
被 告 ①林張玉青
林沂臻
林佑芯
兼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④陳柔瑾
被 告 ⑤林忠正
⑥林忠穩
兼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⑦林忠慶
被 告 ⑧林志圭


王怡文
王怡璇
林明燕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代 理 人 吳欣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7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與編號11「訴訟費用負擔比例」之記載,應更正為裁定附表二編號9與編號11所示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與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編號 林承達之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林張玉青 6分之1 6分之1 2 林沂臻 72分之1 72分之1 3 林佑芯 72分之1 72分之1 4 陳柔瑾 72分之1 72分之1 5 林忠正 24分之1 24分之1 6 林忠穩 24分之1 24分之1 7 林忠慶 24分之1 24分之1 8 林志圭 6分之1 6分之1 9 王怡文 12分之1 12分之1 10 王怡璇 12分之1 12分之1 11 林明燕 6分之1 6分之1 12 林生岳 6分之1 6分之1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