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352號
TPDV,108,勞訴,352,20210610,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寧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素芳吳巧筑郭淑惠宋秋楨
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5月7日所為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7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2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1/1頁


參考資料
宏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