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2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美雅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娟
訴訟代理人 鍾典晏律師
李仁豪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容涵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美雅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即原告萊
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10年5月18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82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並按對造人數提出抗告狀繕本,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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