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10年度,30號
TPDM,110,智簡,30,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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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德勳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0年度偵字第38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德勳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林德勳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公開陳列侵害商標權商 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 告自民國109年5、6月間某日起至為警查獲之109年8月31日 止,在其所經營之攤位上多次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顯係出 於單一犯意,在客觀上為延續實行之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將之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而論以接續犯。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 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 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販賣如附表所 示侵害商標權商品以牟利之行為,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 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 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行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已履行完畢,態度良好,併 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所販賣 之期間及仿冒商品數量、對商標權人商業利益之侵害、自述 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查獲侵權物品,均係本案侵害商標之物品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予 以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條之沒收 或追徵,有過苛之虞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 告自承因販賣仿冒本案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 )5,000元等語(見110年度偵字第3832號卷第118頁),是 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應為5,000元,然被告已以8萬元與被害 人達成和解,且已履行完畢,是倘再就上開犯罪所得宣告沒 收,實屬過苛,而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劉韋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商啟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附錄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侵害商標權商品 侵害之商標 卷證出處 鑑定書 1. 德商尼西有限公司 吊飾193件、絨毛玩具8件 NICI圖樣 (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 偵卷第45至47頁、第79頁 偵卷第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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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尼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