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10年度,10號
TPDM,110,智簡,10,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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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曜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24682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9年度智易
字第84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江曜安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之「德加拿 大商艾萬運動加拿大公司」應更正為「加拿大商艾萬運動加 拿大公司」,及第9行之「諾菲斯服飾公司」應更正為「美 商諾菲斯服飾公司」;另補充證據「被告江曜安於本院準備 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 ,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以行 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 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 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欲販賣而陳列如附表 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以牟利之行為,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 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 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行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 承犯行,並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且均已履行完畢,態度 良好,併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 、所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之期間及仿冒商品數量、對商標權 人商業利益之侵害、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末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 賣而陳列仿冒商標權之商品,應依同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俱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弘杰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商啟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附錄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侵害商標權商品 侵害之商標 商標資料 鑑定書 1. 加拿大商艾萬運動加拿大公司 長褲23件、短褲4件、短袖31件、包包1件、外套22件、長袖28件(含警方採證購得之長袖1件) Arc`teryx 圖樣 (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 見偵卷第289至291頁 見偵卷第67頁 2.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伊辛克商標有限公司 短袖1件 Aape圖樣 (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見偵卷第293至295頁 見偵卷第52至57頁 3. 瑞典商海格拉夫公司 長褲7件、短褲2件 HAGLOFS圖樣 (註冊審定號:000000000號) 見偵卷第299至300頁 見偵卷第257至287頁 4.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長褲5件、短褲1件、短袖8件、長袖7件(含警方採證購得之長袖1件) UNDER ARMOUR等圖樣 (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見偵卷第76至83頁 見偵卷第75頁 5. 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 外套5件、長褲6件、長袖2件、短袖1件 THE NORTH FACE圖樣 (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號) 見偵卷第89至93頁 見偵卷第86至87頁、第123至1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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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