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229號
TPDM,110,易,229,202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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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水池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
度偵字第30225號),本院受理後(110年度簡字第474號),認
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經審理後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水池前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 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經本院調查 證據後,認被告前於偵查中自白,且依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 犯罪,是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采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汾芸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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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