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8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聖貿
岳東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13
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聖貿、岳東立於民國109年9月間 ,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為「陳品劭」、「林家興 」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所組成3人以上, 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犯 罪組織集團,3人為一工作小組,被告岳東立為提領款項之 車手;被告林聖貿負責擔任收水及把風工作。被告2人夥同 該詐騙集團成員,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不正方法取得 他人金融帳戶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以如 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張哲鳴等人 ,致告訴人張哲鳴等人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 方式,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聯邦銀行帳戶)後,被告岳東立則持被 告林聖貿所交付之前述帳戶提款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 點,將告訴人張哲鳴等人所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從中取得 當日之報酬後,復將所剩餘贓款交付被告林聖貿收取,以此 方式共同詐騙告訴人張哲鳴等人。嗣經告訴人張哲鳴等人察 覺有異報警處理,而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及比對提領熱點分 析後,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2人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 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罪嫌。復因與 被告岳東立另案因涉犯詐欺等案件為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 一罪之相牽連案件,該另案經起訴而繫屬本院110年度審訴 字第412號案件,爰依法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 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 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 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 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
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 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 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 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 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 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非字第10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以被告2人所涉上開詐欺等犯嫌,與本院1 10年度審訴字第412號(下稱前案)被告岳東立之另案詐欺等 案件,係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認宜追 加起訴,於110年5月17日作成追加起訴書,並於110年6月17 日繫屬本院(見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895號卷第5頁本院收 文戳章)。又前案於110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亦已於1 10年5月12日宣判,亦有前案當日之審理筆錄1份在卷可稽, 足認為檢察官追加本案起訴前,前案業經辯論終結,揆諸前 揭說明,追加起訴部分並無前案訴訟可資附麗,其追加起訴 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而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繼瑩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受騙匯款金額(元)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款項(元) 備註 1 告訴人 張哲鳴 109年9月18日下午9時39分 假冒馥俐飯店客服,佯稱於funnow app預定之房間,因作業疏失致重複扣款,須依銀行指示解除云云。 109年9月18日下午10時2分 49,989 ①109年9月18日下午10時6分 ②109年9月18日下午10時7分 ③109年9月18日下午10時8分 臺北市○○區○○00○0號 ①2萬 ②2萬 ③1萬 前案無此被害人 2 告訴人 李祥弘 109年9月18日下午6時55分 假冒府中精品商旅主管,佯稱其帳戶遭錯誤扣款云云 109年9月18日下午9時28分 ①28,985(現金存款) ②12,123 ①109年9月18日下午9時27分 ②109年9月18日下午9時28分 ③109年9月18日下午9時37分 ①③新光銀 行西門分行 ②臺北市○○區○○街0段00號 ①20,000 ②12,000 ③9,000 此被害人前案已起訴(被告岳東立部分),僅就被告林聖貿部分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