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107號
TPDM,110,單聲沒,107,202106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法孟


陳嫺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47號、109年度偵字第25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按專科沒收之物單獨宣告沒收,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 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㈡、被告林法孟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開設貝莉店,並 僱用被告陳嫺鍬擔任店員,2人均明知「ADIDAS」係德商阿 迪達斯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 使用於鞋子,現仍在專用期間內,且在全球國際知名品牌市 場行銷甚廣,為消費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仍於不詳時間 購入如附表所示之物,並基於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意 ,於民國108年6月19日前某日,在上址店內陳列販賣如附表 所示之物,經警於108年6月19日在該店內購得鞋子1雙,經 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即於同年8月29日執搜索 票至上址執行搜索,當場另扣得鞋子2雙等事實,業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5059號為職權不起 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參。又上開扣案鞋子共3 雙係仿冒商標商品,有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即為侵害商標 權之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50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 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如 附表所示之物,其中1雙鞋子為警方於108年6月19日採證時 所購入,另2雙鞋子則為警方於108年8月29日執行搜索時於



上開店內所查扣,經送鑑定結果均屬仿冒品等情,除據被告 陳嫺鍬於偵查中供述明確(偵卷第113頁),並有內政部警 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案件移送書、扣押物品目錄表、 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偵卷第51頁、第123頁),堪認屬侵 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誤,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 科沒收之物」,是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 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附表:
名稱 數量 備註 仿冒ADIDAS鞋子 參雙 其中1雙為警方採證物,另2雙為執行搜索時所查扣(參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案件移送書、扣押物品目錄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