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長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字第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長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570號判決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經鑑驗後,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LSD) 、MDMA、第一級毒品古柯鹼等成分,認均屬違禁物,爰依法 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 2項所明定。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上開所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20公克以上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570號判決 判處罪刑確定,有該案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於該案偵查中堅詞否認持有扣案如 附表所示第一、二級毒品,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 108年度偵字第12570號起訴書敘明此部分持有第一、二級毒 品犯罪嫌疑不足,而不另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復以108年度 偵字第17280號、第17281、第17282號、第12570號對同案被 告張若瑋為不起訴處分,有各該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參。
㈡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經送往具專門鑑定毒品成分能力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品實驗室取樣鑑定後,分別檢出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之毒品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108年6月20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7100號鑑定書1份在卷足參。是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品無誤,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部分,因已用罄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如附表所示之物之外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沒收銷燬之。另沾有上開毒品之電子磅秤,無論依何方式分離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自應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扣押物編號/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1 B2-6,紙片 肆包 隨機抽樣1包,檢驗含第二級第81項毒品LSD成分 2 B2-8(藍),藍色藥錠 壹顆 含第二級第83項毒品MDMA成分,合計淨重0.40公克(驗餘淨重0.35公克) 3 B2-8(黃),黃色藥錠 壹顆 含第二級第83項毒品MDMA成分,淨重0.40公克(驗餘淨重0.38公克) 4 B2-15,膠囊 貳顆 隨機抽樣1顆檢驗,含第二級第83項毒品MDMA成分,膠囊內粉末合計淨重0.39公克(驗餘淨重0.37公克) 5 B2-18,膠囊 參顆 隨機抽樣1顆檢驗,含第二級第83項毒品MDMA成分,膠囊內粉末合計淨重0.60公克(驗餘淨重0.60公克) 6 B2-27,咖啡色結晶 壹罐 含第二級第83項毒品MDMA成分,淨重43.77公克(驗餘淨重43.38公克 ) 7 B2-3,電子磅秤 壹臺 檢出第一級第2項毒品古柯鹼、第二級第83項毒品MDMA、第三級第21項毒品2C-B、第三級第19項毒品愷他命及第三級第44項毒品Methoxetamine成分殘留 8 B2-4,電子磅秤 壹臺 第二級第83項毒品MDMA成分殘留 9 B2-11及B2-12,白色粉塊狀 貳包 均含第一級第2項毒品古柯鹼成分,合計淨重1.81公克(驗餘淨重1.72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