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296號
TPDM,110,單禁沒,296,202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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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長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字第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包(驗餘淨重拾點零柒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長榮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36號、107年度訴字第272號判 決無罪確定,惟因扣案之結晶品1包(驗餘淨重10.07公克, 106年度青保字第1280號),經檢驗後,係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MDMA,有鑑定書1份在卷可 左,爰聲請依法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1包(驗餘淨重10.07公克), 經檢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此有106年5月12日調 科壹字第1062350909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而依鑑驗實務 ,MDMA與其包裝袋顯然無法完全析離。另被告所涉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36號、107 年度訴字第272號判決無罪確定,亦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則參照前開說明,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MDMA1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諭知沒收銷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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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